易燃易爆
品管理办法
一、易燃易爆
品贮存要求:
1、贮存场所要符合消防安全条件。如各类物品仓库、贮罐、堆场等建筑物的选址。建筑结构构造、电气设备、防爆泄压、灭火设施等都要满足消防安全要求。
2、物品要分类贮存。易燃易爆
物品品种繁多,性质不同
,贮存时要分区、分类、定品种、定数量、定库房贮存、定人员管理。化学性质或灭火方法相互抵触的物品,不准同库贮存。
3、物品进、出库要检查验收。
4、堆垛衬垫要做到安全、整齐、合理、便于清点检查。做到不超高、不超宽、
“五留距”即墙距、柱距、顶距、灯距、垛距。
5、保管人员要做到一日二查。发现问题时快速进行处理
,消除隐患。
二、易燃易爆
库房管理
“十不准”:1、不准设办公室;
2、不准设休息室;
3、不准住人;
4、不准使用可燃材料搭建隔层;
5、不准使用碘钨灯;
6、不准使用日光灯;
7、不准使用电熨斗;
8、不准使用电炉子;
9、不准使用电烙铁;
10、不准使用
60W以上的灯泡;
三、易燃易爆
库房保管必须做到:
1、易燃易爆
库房、施工场地
“一日三查
”即上班后、当班中、下班前检查。查码垛是否牢固,查包装是否渗漏,查源是否安全,查库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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