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局解读危化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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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
年10月17日 (以下简称《暂行规定》
)已经2011
年7月月22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并于
8月5日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40号公布,自
2011
年12月1日起施行。
一、制定《暂行规定》的必要性
20世纪70年代以来,随着石油化工行业迅猛发展,相继发生了意大利塞维索工厂环己烷泄漏、墨西哥城液化石油气爆炸、印度博帕尔农药厂异氰酸甲酯泄漏等与危险化学品有关的恶性重特大工业事故,引起国际社会的高度关注,防范重特大工业事故成为各国特别是发达国家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的重要任务。发达国家和有关国际组织从立法、管理、技术、制度等多个角度反思本国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研究制定防范措施,提出了
“重大危害
”、“重大危害设施
(国内通常称为重大危险源
)”等概念。各国预防重大事故的实践表明:为了有效预防重大工业事故的发生,降低事故造成的损失,必须建立重大危险源监管制度和监管机制。我国颁布的《安全生产法》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也从法律、法规层面对重大危险源的监督和管理提出了明确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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