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救器使用管理规定
为了强化
矿井“一通三防
”管理,依据
《煤矿安全规程》第十条
“每一入井人员必须随身携带
自救器”的有关规定
,结合我矿的实际情况
。经矿研究,对自救器使用及管理作下述规定
:一、每一入井人员必须配带自救器,配带前必须参加学习培训,合格之后
方可配带。
二、每一入井人员必须按号领取自救器,否则需自行承担相应后果
。三、通防部门对自救器统一编号、单独放置管理,做到自救器号、台帐一致。
四、自救器实行专人专用,下井时必须随身携带,不得乱丢乱放、随意打开,确保完好无损。
五、升井后人员,必须立即将自救器存放在矿灯超市,一次不交者罚款50元
。由管理人员三班进行审查。
六、入井人员未配带自救器者,一次罚款200元
。七、经管理人员检查自救器,如发现人为损坏或丢失的一次性罚款200元
。因工作原因损坏,须单位领导签字分管领导批准,方可冲帐。
八、通防部门对自救器定期校验,并作认真好记录
、台帐。不按期校验者一台次罚50元
。九、管理员对不合格的自救器,禁止发放使用,否则发现一台次罚50元
。十、外来人员及
无自救器牌人员下井时,须持安监站证明、本人签字、记号后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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