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毒物质防护管理规定
1、本文所说有毒物质是指《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GBZ2-2002
)表1中所列的各种物质,但不包含
“高毒物品目录
”(卫法监发
[2003]142
号文)中所列物品(高毒物品按《高毒物品防护管理规定》执行)。
2、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和废弃有毒物质的过程当中
,要保证按照国家有关职业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要求执行。
3、单位应当配备
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有毒物质的监督管理工作。
4、建立健全有毒物质安全管理制度,防止有毒物品泄露、丢失等。
5、存在有毒物质作业场所的有关人员应进行岗前体检,接受职业卫生安全教育培训;长期在岗的,应每年至少进行1次
职业健康体检;离岗或调离岗位的,也应组织离岗体检。
6、生产、经营、储存有毒物质的设施建设时,应当按照相关规定
进行职业病危害评价;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设计,应经相应的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进行职业卫生审查。
7、不得将有毒物质转移给没有相应职业卫生防护的单位和个人。没有相应职业卫生防护的单位和个人也不得接受有毒物质。
8、存在有毒物质的场所应与其他场所分开或
有效隔离,防护距离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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