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纪律管理
考核办法
1.总则为规范公司全体员工的行为和职业道德,保持良好的工作秩序和工作环境。根据《劳动法》的有关规定,结合
选矿厂实际状况
,特制定本规定。
2.细则第一条全体职工,必须严格遵守交接班制度,提前
10分钟到车间
值班室报到,参加班前会议,任何人不得无故缺席,否则按旷工对待。
第二条准时上下班,不得迟到、早退,迟到、早退在
30钟以下的,给予罚款
50元,30分钟以上的按旷工对待。
第三条旷工一天扣罚
100元工资,连续矿工
3天,月累计旷工在
5天者,由公司处理,同时兼并执行罚款,标准每天
100元。第四条车间职工考勤由车间统一考勤和管理,月末由主管领导负责汇总审核。
第五条员工因有事需要请假时,需提前
4小时向带班领导请假
,以便车间安排顶班人员,否则不予准假。(特殊情况除外)
第六条员工有配合企业完成以下工作的义务和责任,若无故推脱或者不履行责任和义务的,每次罚款
100元,情节严重的停职检查或辞退。
(1)岗位缺员时,配合车间完成加班工作,任何人不得借故推辞;
(2)参加公司各种培训和学习工作;
(3)参加公司临时安排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员工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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