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事故隐患
和职业危害环境因素监控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及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进行有效的预防监控,建立应急预案,根据《安全生产法》的要求,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单位、项目部要加强
“安全事故隐患
和职业危害监控
”的组织领导,将该工作列入日常的安全管理工作之中,成立专门的工作班子,明确专人负责。
第三条根据水利工程施工特点,本公司范围以内安全事故隐患
和职业危害作业场所确定依据如下:
1、有人员高处坠落危险的场所;
2、有触电伤害危险的场所;
3、有物体打击伤害危险的场所;
4、有机械伤害危险的场所;
5、有坍塌伤害危险的场所;
6、有起重伤害危险的场所;
7、有车辆伤害危险的场所;
8、有爆炸、易燃、易发生火灾危险的场所;
9、有水上淹溺伤害危险的场所;
10、有灼烫、中毒、爆破伤害危险的场所;
11、存在粉尘、噪音、低温、高温、辐射危害危险的场所;
12、其他易致人伤害,发生事故频率较高的场所。
第四条安全事故隐患
和职业危害作业点控制等级划分,主要根据作业点发生事故的概率及可能发生后果来确定,具体根据
风险评价指数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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