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及调查处理制度
第一条事故报告制度
1.现场发生生产安全重伤以上事故,事故工区于
1小时内报告工区项目部安质部同时报告项目所在地的县级以上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工区项目部在一小时内报集团公司。
2.施工现场一旦发生铁路交通事故,应当立即报告邻近铁路车站、列车调度员或者公安机关及工区项目部安质部。工区项目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将事故情况报告事故的发生
地铁路管理机构同时报告集团公司。
3.事故报告的内容:事故的发生
单位概况;事故的发生
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事故的简单经过;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已经采取的措施;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4.项目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组
织抢救,防止事态进一步扩大
,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5.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自事故的发生
之日起30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
7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第二条事故调查处理制度
1.事故的发生
后,工区和现场 ...


雷达卡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22788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