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单位从业人员的权利、义务和工会安全职责
一、从业人员的权利
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简称劳动保护权)是人权和劳动权的重要内容,是法律赋予劳
动者的基本权利:
《民法通则》第五章
“民事权利
”第四节“人身权”第一条(总第
98条)规定:
“公民享有生命健康
权。”确认生命健康权是公民的首要权利,显然劳动保护权包含在生命健康权之中。
《劳动法》第三条规定:
“劳动者享有
……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
……”在《安全生产法》和《职业病防治法》中,更进一步具体规定了劳动者享有的劳动保护权利,归纳
起来包括如下
10点:(1)要求劳动保护的权利。劳动者有要求用人单位提供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标准规定的劳动
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保用品
的权利。
(2)知情的权利(知情权)。劳动者有了解他们可能面临的任何潜在危险的权利。
(3)参与的权利(参与权)。劳动者有参与民主管理
,为改善、促进本单位劳动安全卫生情况
,对单位或相关部门
进行批评、建议的权利。这一权利主要是通过工会来实现的。
(4)接受教育、培训的权利。劳动者有接受必要的教育培训,以使其具备对工作环境、生产过
程、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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