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委员会规章管理制度
一、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
“生物安全委员会
”)主任委员为会议召集人,必要时副主任受主任委员委托可以召集会议。
二、每隔半年召开1次
生物安全委员会会议,总结上一阶段工作情况,安排安排
下一阶段工作,特殊情况下主任委员有权决定召开临时会议。
三、生物安全委员会会议在2/3
以上委员出席的情况下召开。
四、生物安全委员会会议的决议应经参加会议的2/3
以上有投票权的委员同意方可通过,颁行。
五、检验科是生物安全委员会的执行机构,负责落实委员会的决议。在委员会闭会期间,检验科可以在其权限范围以内
履行其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职能。在此期间如遇不能处理的事项,应当及时
向主任委员请示,或由主任委员提议召开临时会议。
六、秘书协助主任委员收集议案,准备会议议题、资料和文件,负责做会议记录,整理记录,编制会议纪要,并向全体委员通报。还应负责建立包括各种原始记录、凭证在内的生
物安全委员会会议档案并保存。
七、主任委员不能履行其职责时,可委托副主任委员临时主持委员会的工作。
八、生物安全委员会向医院负责,有责任向医院报告工作情况和提交年度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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