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落实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范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国发〔2010
〕23号)、《国务院安委会关于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指导意见》(安委〔
2011
〕4号)和《水利行业深入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实施方案》(水安监〔
2011
〕346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水利部部属水利生产经营单位,以及申请一级的非部属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
部属水利生产经营单位是指部属水利水电施工企业、水利工程项目法人和水利
工程管理单位。非部属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包括地方水利水电施工企业、水利工程项目法人、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和从事水利水电工程施工的中央企业。
其中水利工程项目法人为大中型且施工工期
2年以上的水利工程项目法人。小型水利工程或施工工期
2年以下的大中型水利工程项目法人不需参加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但应按照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
农村水电站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条水利水电施工企业评审执行《水利水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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