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煤矿停产整顿验收检查标准
为做好全市停产整顿矿井的复产验收工作,依据国家七部委《关于加强小煤矿基础管理的指导意见》,市政府《关于加强小煤矿基础管理的意见》(淮府
[2004]50
号)等文件要求,制定本验收标准。
(一)建立健全小煤矿安全管理机制
1.矿井安全管理人员的配置。矿井设立矿长,配齐专职安全、生产、机电副矿长和技术负责人(技术副矿长,总工程师,下同)等安全管理人员,高瓦斯矿井必须设专职通风副总工程师,且具备
煤矿安全生产相关专业中专(含中专)以上学历、从事煤矿安全生产相关工作
3年以上的经历。生产、辅助单位要配齐具备
相应安全生产管理资格的安全管理人员。
2.安全生产责任制。小煤矿必须明确企业法定代表人(包括煤矿的实际控制人,主要负责人,下同)、分管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生产辅助单位、职能机构和各岗位人员承担的安全生产责任,把安全生产的责任逐级逐项
分解,落实到各部门和各岗位人员,形成健全完善的安全生产责任制体系。
3.安全监督检查制度。矿井必须设立专职安全管理机构,配备足够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其中配备专职安全检查人员不少于
5人,并确保每班都有专职安全检查人员在井下检查监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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