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委施工单位安全管理补充规定
为了进一步加强
企业内部施工队伍安全管理,提高进厂劳动者的安全防护技能,切实做到作业中
“零事故、零风险
”,力争实现年度各类安全生产事故为
“零”的总目标,特制订本管理规定。
一、外来施工单位必须具备施工资质,工程委托部门有义务通知外来施工单位,在施工之前
与公司安全管理部门签订安全协议。公司安全管理部门在签订协议前,必须按要求审核施工单位的资质材料,对不签订安全协议的单位,不办理施工人员的进厂手续,对于私自
开工建设的施工单位罚款
3250元
,工程委托部门未能够按要求
通知施工单位签订安全协议的罚款
1250元
;二、外来施工单位,每发生一起死亡事故,除承担上级安全管理部门的处罚外,加罚
2万元;三、外来施工单位,每发生一起重伤事故,除承担上级
安全管理部门的处罚外,加罚
5250元
;四、外来施工单位,每发生一起险肇事故,除承担上级安全管理部门的处罚外,加罚
3250元
;五、外来施工队伍必须设立现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并报给公司
安全处备案,未设置安全管理人员的不得再进行施工。
六、外来施工单位必须建立安全教育台帐,对施工人员每周召开1次
安全例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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