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暂行办法
国铁工程监〔2014〕3
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依据《建筑法》、《安全生产法》、《铁路安全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铁路局、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地区铁路监管局)、国家铁路局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的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 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主要包括监督检查、投诉举报处理、组织或参与事故调查等。
第四条 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应依据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及铁路行业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进行。
第二章 监管职责
第五条 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实行分级负责、归口管理。国家铁路局负责全国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地区铁路监管局负责辖区内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
工程质量监督中心受国家铁路局委托开展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
第六条 国家铁路局工程监督管理司(以下简称工程监管司)负责组织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及归口管理,主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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