桩基工程施工机械
(含水泵)使用安全要求
一、一般安全要求
1,桩机所配置的电动机、卷扬机、内燃机、液压装置等其有关要求执行。
2.施工场地应按坡度不大于
1%,地耐力不小于
83kPa(0
.85kg
/cm2)
的要求进行整平压实。在基坑和围堰内打桩,要配备足够的排水设备。
3.桩机周围
5m以内应无高压线路,作业区应有明显标志或围栏,严禁闲人进入。作业时,操作人员应在距桩锤中心
5m以外监视。
4.水上打桩时,需选择排水量比桩机重量大四倍以上的作业船或牢固排架。桩机与船或排架应可靠固定并采取有效的锚位措施,打桩船或排架的偏斜度超过
3°时,应当立即停止
作业。5.桩锤的选择应按《地基与基础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GBJ202—83
中的附录四参考执行。安装时,应将桩锤运到桩架正前方
2m以内,不得远距离斜吊。
6.当桩机吊桩时,必须在桩上拴好拉绳,起吊
2.5m以外的混凝土预制桩时,应将桩锤落在下部,待桩吊进后,方可提升吊锤。
7.严禁吊桩、吊锤、回转或行走同时进行。桩机在吊有桩和锤的情况下,操作人员不得离开岗位。
8.插桩后应当及时
校正桩的垂直度,桩人土
3m以上时,严禁用桩机 ...


雷达卡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22788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