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诉程序论刑诉程序论
立案(所有专门机关)侦查(除法院外)起诉(公诉和自诉)审判普通程序一审简易程序程普审序通判二审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程序执行:3大主体审判监督程序特殊程序:复核和核准程序——①死刑;②法定刑以下量刑;③特殊情况的假释第一章立案立案是指公安司法机关对于报案、举报、控告、自首以及自诉人起诉等材料,按照各自的职能管辖范围进行审查后,认为有犯罪事实发生,需要追究刑责的,决定将其作为刑事案件进行侦查或者审判的一种诉讼活动,是刑事诉讼的独立、必经的阶段。1.立案的材料来源(1)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直接发现的犯罪事实或者获得的犯罪线索(如警察巡逻等)(2)单位和个人的报案和举报享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执法机关,如工商税务机关等,在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发现违法事实涉嫌构成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责的,必须依照规定移送公安机关。(3)被害人的报案或者控告(4)犯罪人的自首但人民法院实行的是不告不理的原则,没有合格的起诉人民法院不能对案件进行审判。报是指单位和个人(包括被害人)发现有犯罪事实发生,但尚不知犯罪嫌疑人为何人时,案向公安司法机关报告的行为;是指当事人以外的其他知情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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