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灯收发操作章程
1、矿灯有以下缺点之一时不能发出使用:
①充电不足容量和规定时间。
②电压不足规定数值。
③电池漏酸或电液面超过标准。
④胶槽、灯头、玻璃、灯头圈、灯头壳或其它零件破损或不齐全。
⑤灯头密封不良,可以自由打开。
⑥防爆性有问题。
⑦灯线有破损、断线或上盖不严密,盖锁未锁好。
⑧灯泡发光不正常。
2、收回的矿灯,要检查灯锁是否灵活好用,灯线有无损坏,一切零件是否完整等,如果发现
不适当地地方
,必须进行维修
。3、收回的矿灯必须用流动的清水洗净,凉干后,上架充电,修理矿灯必须用专用工具,打开电极卡,用凡士林油涂以防锈蚀。
4、收回的矿灯应检查点灯时间是否超过,如点灯时间规定,或发现灯光不足的电池,要分别放置处理。
5、在换班两小时后,应将未交回矿灯的人员和灯号作好登记,立即报告调度,查明原因并追回。
6、收回的矿灯必须及时进行充电,充电前必须要把
全部矿灯按放电程度分类充电,禁止混在一起充电。


雷达卡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22788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