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 的概念 :法律上的“商”或“商事”泛指一切以营利为目的经营活动的总称。
商法的概念:是指调整商事交易主体在其商行为中所形成的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
称。
商法的分类:形式商法和实质商法,广义商法和狭义商法
形式商法和实质商法区别:形式的商法指法典形式的商法,实质的商法泛指一切调整
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
广义的商法是调整各种商事关系的商法规范的总成。狭义的商法是指调整国内商事关
系的商事私法。
商事关系的特点:商事关系发生在平等商事主体之间的社会经济关系;商事关系是商
事主体基于营利目的而建立的
商事的范围:
1、“固有商” ——>“第一种商” 即直接的货物买卖和交易活动。
2、“辅助商” ,指货物买卖或交易提供服务,使“固有商”得以实现其目的的各种
辅助行为。
3、“第三种商” ,指虽不具有直接或间接提供货物买卖或交易的媒介服务,但其行
为性质与固有商和辅助商有密切联系或者为其提供资金的商业条件的商业活动。
4、“第四种商”,指仅与辅助商或者第三种商有牵连性的产业。
商法的调整对象
商法的调整对象是商事关系,商事关系就是平等主体之间基于营利性目的而产生的社
会关系。表现为两个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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