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止电缆着火的反事故措施
1.根据《火力发电厂与变电所设计放火规范》(
GB50229—1996
)和《防止电力生产重大事故的二十五项重点要求》中的有关规定
,避免机组电缆着火事故的发生
,特制定本措施
2.主厂房内架空电缆与热体管路应当保持
足够的距离,控制电缆不小于
0.5M
,动力电缆不小于
1M。3.在电缆密集敷设的地方,如电缆半层间、电缆隧道、电缆沟内,不得布置热力管道、油气管及其他可能引起着火的管道和设备。
4.在主厂房、输煤、燃油及其他易燃易爆场所敷设电缆时,应选用阻燃电缆。
5.控制室、开关室、计算机室等通往电缆夹层、隧道、穿越楼板、墙壁、柜、盘等处的所有电缆孔洞和盘面之间的缝隙,必须采用合格的不燃或阻燃材料封堵。
6.技术改造和扩建工程对原有电缆封堵设施造成损伤的,应当及时进行恢复
封堵。7.靠近高温管道、阀门等热体的电缆应有隔热措施,靠近带油设备的电缆沟盖板应密封。
8.应尽量减少电缆中间接头
的数量,尤其是
动力电缆在电缆半层间、电缆隧道内不得有中间接头。动力电缆的中间接头必须按照相关的工艺要求进行制作,并经过质量验收合格之后
方可投入使用。
9.电缆竖井、电缆隧 ...


雷达卡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22788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