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商法:是指调整国际商事交易和商事组织的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国际商法的渊源:主要是指国际商法产生的依据和表现形式,主要有三个,一是国际条约,
二是国际贸易惯例,三是各国有关商事和国际贸易的国内法。
国际贸易惯例:国际贸易惯例是在长期的国际贸易实践中逐渐形成的,并被相关各方所普遍
承认和遵守的一种行为规范。
大陆法系:是指以罗马法为基础而形成和发展起来的一个完整的法律体系的总称。主要代表
国家是法国和德国。
普通法系:是指以英国中世纪以来的法律,特别是它的以普通法为基础的发展起来的一种法
律制度。
法典:是把有关同一类内容的各种法规和原则收集起来,加以系统化,汇编为一个单一的法
律文件。
衡平法:为了补充和匡正普通法的不足而产生的,当时由国王指示枢密大臣在处理案件时可
不受普通法的约束,而按照“公平与正义”的原则作出判决,这些判决就形成了衡平法。
《法律重述》 :美国法学会把同经济活动有密切联系的商法和部分民法的判例法进行综合审
理,编纂成各种判例法汇编
法律:由全国人大及常委会制定的,主要规定和调整国家社会生活某一方面问题的法律文件。
法律从属于宪法,其效力仅次于宪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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