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监理保护制度
一、现场环境监理
1、对重点污染源及其污染防治设施的现场监理每月不得少于2次
。2、对一般污染源及其污染治理设施的现场监理每季不得少于2次
。3、对建设项目、限期治理项目现场监理每月不得少于2次
。4、对自然保护区、生态示范区、综合治理工程、烟尘控制区、噪声达标区现场监理每季不得少于2次
。5、对机动车尾气、禁鸣路段噪声等按照相关规定
进行现场监理。
6、对群众举报的污染源,及时进行现场监理。
二、现场巡视监理
1、保证现场巡视监理次数,提高巡视监理质量。
2、开展节、假日期间的值班巡视监理。
3、现场巡视监理须带便携监测仪器和取证设备。
4、认真询问,耐心回答有关问题。
5、详细记录现场查访情况,认真仔细填写
《现场监理记录》,经被监理单位有关人员签字确认后
,报监理机构负责人阅批。
6、发现异常情况时
,应当及时
取证并按照相关规定
采取相应处理措施。
三、对排污单位来文、来函的回复
1、坚持分级处理,按权限回复的原则,做到件件复函。
2、上级和主管部门批办件,一周内提出相应的处理意见
,报批办单位。
3、对来文、来函应按收文登记、领导阅示、专人处理程序办理,由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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