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灾隐患整改机制
一、单位对存在的安全隐患,应当及时予以清除。
对下列违反安全生产规定的行为,应当责成有关人员当场改正并监督落实
:1、违章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场所的;
2、违章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备
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等违反禁令的;
3、将安全出口上锁、遮挡,或者占用、堆放物品影响疏散通道畅通的;
4、消火栓、灭火器材被遮挡影响使用或者被另做他用
的;5、常闭式防火门处于开启状态,防火卷帘下堆放物品影响使用的;
6、消防设施管理、值班人员和防火巡检
人员脱岗的;
7、违章关闭消防设施、切断消防电源的;
8、其他可以当场改正的行为。
9、违反安全操作规章进行
⑴、选用未取得相应资质证的施工、检测、修理
分包商从事工程施工的;
⑵、在设备、设施存在严重缺陷或现场存在重大风险情况下,强令员工作业的;
⑶、指派无证人员从事特种作业的;
⑷、有限空间和爆破等特殊场所没有安全措施也没按审批
程序取得许可而擅自作业
;⑸、酒后驾驶或无证驾驶车辆的;
⑹、车辆严重超员、超载、混装行驶的;
⑺、在易燃易爆场所不办理动火票动用明火的;
⑻、高处作业不按照相关规定
系安全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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