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省 省级 碳排放相关数据1990-2022年
相关数据:地区、年份、总碳排放-二氧化碳(万吨)、范围1排放、交通和建筑、工业生产过程、农林业和土地利用变化、废弃物处理、范围2排放、外购电力、供热和制冷、范围3排放。
中国各省的碳排放数据,采用最新的范围1、范围2和范围3核算,具体标准如下:
1.范围1是指各省辖区内的所有直接排放,主要包括交通和建筑、工业生产过程、农林业与土地利用变化、废弃物处理活动产生的温室气体排放。
2. 范围2是指发生在各省辖区外的与能源有关的间接排放,主要包括为满足本省消费而外购的电力、供热和/或制冷等产生的排放。
3. 范围3指由本省内部活动引起,产生于本省辖区之外,但不包括于范围2的其他间接排放,包括各省从辖区外购买的所有物品在生产、运输、使用和废弃物处理环节的温室气体排放。
总的碳排放=范围1排放+范围2排放+范围3排放其中,范围1排放=交通和建筑的排放+工业生产过程的排放+农林业与土地利用变化的排放+废弃物处理活动的排放,范围2排放=外购电力排放+供热制冷排放碳排放的单位是万吨二氧化碳。
数据来源主要是各级统计年鉴、相关统计资料等。其中,能源部分分能源品种分部门的能源消费数据来源于《中国能源统计年鉴》以及各级统计年鉴:工业过程和产品使用数据从《中国工业统计年鉴》以及各级统计年鉴获取:农业、林业和其他土地利用活动数据从《中国农业统计年鉴》《中国畜牧业年鉴》《中国林业和草原统计年鉴》以及各级统计年鉴获取废弃物处理的数据通过《中国环境统计年鉴》以及各级统计年鉴获取:外购电力、供热和制冷数据源于《中国城市统计年鉴》、《中国能源统计年鉴》以及各级统计年鉴。排放因子以官方公布的相关数据为准,具体包括《省级温室气体排放清单指南(试行)》、各级政府发布的碳排放清单指南,若有缺省数据通过IPCC排放因子数据库进行补充。
参考文献:丛建辉,刘学敏,赵雪如.城市碳排放核算的边界界定及其测度方法[J].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2014,24(04):1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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