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争议化解中心工作规则
为切实化解行政争议,更加有效维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 权益,规范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程序,特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一条 法院立案庭收到行政起诉状(或强制执行申请 书)后,对行政起诉状(或强制执行申请书)及所附证据材 料进行初步审查,认为证据材料齐全、符合立案条件或适宜 化解的,立“登”字案号。
第二条 符合《行政争议化解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第四条规定的情形,可以进行先行化解、诉中化解、判后化 解。
第三条由法院立案庭告知当事人可选择先行化解,并 对先行化解进行释明、指引。
当事人同意先行化解的,提出申请,由立案庭转行政争 议化解中心,行政争议化解中心制作台帐。
第四条 相关材料移交行政争议化解中心当日,由行政 争议化解中心联络行政争议化解办公室,办公室通知化解机 关参加化解工作。
第五条行政争议化解机关应当及时确定化解员负责 争议化解;重大案件由行政化解机关分管领导担任化解员。 化解员确定后两日内向行政争议化解中心报送人员名单及 联系方式。
第六条 行政争议化解中心收到化解员名单后,立即告 知化解员案情、证据等内容,并将诉状(或强制执行申请书) 内容告知化解员,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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