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场防火专项措施
一、动用明火申请
(1)施工时如需在场内动用明火,需向技术负责人填制“办理动火申请一 览表”,经技术负责人审批后方可进行,并在业主及监理的监督下进行施工。
(2)向技术负责人提交人员动火人员名单(包括资格证书)。
(3)动火需注明地点、日期、时限、工作内容、明火种类及设备名称。
(4)动火人员进场需配戴专人工作证。
(5)当周边环境不符合动火要求标准时,技术负责人制止明火使用,动火 工作改期进行。
(6)根据动火特点、性质配备相应的动火设备、器材。
(7)动火工作人员服从现场总包单位及业主管理。
二、防火安全措施
(1)建立以安全员为组长的安全防火消防组;
(2)施工现场明确划分用火作业区,易燃可燃材料堆场、仓库、易燃废品 集中站和生活区域;
(3)施工现场必须道路畅通,保证有灾情时消防车畅通无阴;
(4)施工现场应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指定专人维护、管理、定期更新, 保证完整好用;
(5)焊、割作业点与氧气瓶,瓶等危险品的距离不得小于
10m,
易燃易爆 物品不得小于
30m;
(6)乙快发生器和氧气瓶的存放火之间距离不得小于
2m,使用时两者的距 离不得小于
5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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