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违宪审查制度之建构方法
范进学
【摘要】从宪法关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宪法监督权内容的规定看,我国存在着违宪审查制度是不容怀疑的。问题在于,中国的违宪审查制度是一种排除了对全国人大所制定的
差不多法律是否违宪的审查制度;违宪审查主体自己做了自己的法官,导致审查缺乏客观性、
公平性;违宪审查的程序中缺失对法律违宪审查的程序。因此,我们应考虑我国有成功移植大陆法系国家法律的传统和
体会,后发的法治现代化国家大都
选择的是欧洲的违宪审查模式的实际,在我国建立宪法法院,以
排除现有违宪审查制度中存在的弊端。
一、中国违宪审查制度之评析
我国有无违宪审查制度?对此学者
争辩不已,有的认为我国还没有违宪审查制度,
因此需要建立;有的
那么认为我国存有违宪审查制度,需要完善。我个人认为,我国存在违宪审查制度,但不是司法意义上的,而且存在
全然性缺陷。
我国存有违宪审查制度,其依据是:第一,存在违宪审查的实体机关和职权。我国现行宪法第62条和67条明确规定,全国人大有
〝监督宪法的实施
〞和〝改变或者撤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的职权,全国人大常委会除了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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