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不予执行制度的反思与重构论文
仲裁作为与诉讼相并列的一项纠纷解决机制在市场经济发展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并被学者视为诉讼替代和多元纠纷解决机制的重要一环①越来越引起人们的重视但是仲裁效能的发挥不仅离不开高素质的仲裁人员和高效的仲裁机构更需要科学的仲裁制度来支撑我国的《仲裁法》虽然已经实施
10年多但是相关的规定还不够完善尤其在司法对仲裁的监督问题上对仲裁的不予执行是司法对仲裁的监督措施之一这种监督措施在司法实践中存在很多弊病对这种监督制度的完善不仅是一个重要的法理问题也是完善仲裁制度、维护仲裁权威和确保司法公正的必然选择
一、我国现
行仲裁制度对仲裁不予执行规定的弊端
仲裁作为解决民事、经济纠纷的一种重要制度在与司法的关系上大致经历了以下三个阶段:司法不干预仲裁、司法对仲裁过度干预与管制、司法以支持为主导的干预仲裁等三个阶段②由于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度不可避免会出现错误的裁决为了保证仲裁庭能够公正、合理地处理纠纷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对错误的裁决应当采取一定的补救措施即由人民法院对仲裁进行司法监督根据我国《仲裁法》、《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对仲裁的司法监督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根据当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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