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工作绩效评价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以下简称基本生活救助)工作,提高管理服务水平和资金使用效益,切实维护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权益,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
649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发〔
2012
〕45号)、《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国发〔
2014
〕47号)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国发〔
2016
〕14号)等文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基本生活救助工作绩效评价,是指运用科学合理的评价方法、指标体系和评价标准,全面客观衡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年度基本生活救助工作的质量和效果。评价范围包括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和临时救助。
第三条民政部、财政部负责组织开展基本生活救助工作绩效评价。根据需要,可委托地方民政、财政部门或具备资质的第三方组织具体实施。
第四条基本生活救助工作绩效评价坚持客观公正、科学合理、公开透明、激励鞭策的原则。
第五条基本生活救助工作绩效评价指标体系由工作保障、工作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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