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市政工程施工工期定额管理规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北京、上海、天津市市政工程局,各计划单列市建委:
为便于执行已颁发的《全国市政工程施工工期定额》,现将《全国市政工程施工工期定额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全国市政工程施工工期管理规定
一九九三年七月二十八日
全国市政工程施工工期定额管理规定
《全国市政工程施工工期定额》(以下简称
"工期定额
")第一本为市政工程,包括道路、桥梁、排水管道、泵站和驳岸五类工程;第二本为公用管道工程,包括给水、热力、燃气、电信和电力五类工程;第三本为市政公用厂、站工程,包括给水、污水、燃气和热力四类工程。这三本定额已先后于
1989
年4月1日、1991
年5月1日和1993
年6月1日发布试行。为了切实执行工期定额,特作如下规定:
一、总则
1、凡城市市政工程、公用管理工程、市政公用厂、站工程均应以工期定额为依据,
确定施工工期。
2、工期定额是加强市政工程建设管理,科学地确定工期和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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