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装 ( 修、试 ) 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
( 电监会 28 号令 )
第一章 承装类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申请条件
第一条 为了加强承装 ( 修、试 ) 电力设施许可管理, 规范承装 ( 修、试 ) 电力设施许可行为,维护承装、承修、承试电力设施市场秩序,保障电力安全, 根据《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电力监管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承装 ( 修、试 ) 电力设施许可证 ( 以下简称许可证 ) 的申请、受理、审查、颁发、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以下简称电监会)负责指导、监督全国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电监会派出机构(以下简称 派出机构 )负责辖区内许可证的受理、审查、颁发和日常监督管理。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派出机构 ( 以下称许可机关 ) 负责辖区内承装 ( 修、试 ) 电力设施许可证的受理、审查、颁发和日常监督管理。
第四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承装、承修、承试电力设施活动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许可证。 除电监会另有规定外,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许可证,不得从事承装、承修、承试电力设施活动。
本办法所称承装、承修、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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