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鼓励跨国公司设立地区总部的规定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的若干意见》,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营造更加开放的符合国际通行规则的投资环境、更加便利化的贸易环境、更加完善的法治环境、更加良好的生产生活环境、更加宽松的人才发展环境,鼓励跨国公司在本市设立地区总部和总部型机构,支持在沪地区总部和总部型机构集聚业务、拓展功能、提升能级,积极参与上海“四个中心”和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的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定义)
跨国公司地区总部(以下简称“地区总部”),是指在境外注册的母公司在本市设立,以投资或授权形式对在一个国家以上区域内的企业履行管理和服务职能的唯一总机构。跨国公司须以外商独资的投资性公司、管理性公司等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组织形式在本市设立地区总部。
跨国公司总部型机构(以下简称“总部型机构”),是指虽未达到跨国公司地区总部标准,但实际承担境外注册的母公司在一个国家以上区域内的管理决策、资金管理、采购、销售、物流、结算、研发、培训等支持服务中多项职能的外商独资企业(含分支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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