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建设工程监理报告若干规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条例》《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上海市建设工程监理管理办法》等,规范工程监理(以下简称监理)在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中的行为,充分发挥监理的作用,有效制止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订本规定。
一、(定义)
本规定所称监理报告是指监理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将施工现场的有关情况,经总监理工程师审核后,向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市交通、水务、海洋、绿化、民防、房管等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其他有关部门)报告的活动。
二、(实施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投资额100万元及以上的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实施监理报告制度。
三、(职责分工)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是本市建设工程监理报告工作的综合监督管理部门,并负责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除交通工程)监理报告工作的监督管理。其他有关部门按照法律、法规和市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相关专业建设工程监理报告工作的监督管理。
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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