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制订的《上海市自主创新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重大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沪府发【2009】38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市政府同意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制订的《上海市自主创新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重大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
二○○九年七月三十日
上海市自主创新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重大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共上海市委、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科技创新加快高新技术产业化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沪委发〔2009〕9号),市政府设立“上海市自主创新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重大项目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为规范自主创新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重大项目的组织实施和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由市级财政预算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专项安排,主要来源为:
(一)市级财政预算资金。
(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
(三)市科教兴市重大产业科技攻关项目专项资金的存量资金、回收的本金和收益。
(四)市政府确定的其它资金 ...


雷达卡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22788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