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理内部交接规定
1.目的:为了进一步完善
办公规定,规范工作交接程序,明确交接内容,确定交接双方的责任义务,保证监理项目部各项工作的连续性,安全性,特制定本项规定
。2.适用范围:监理项目部全体工作人员
3.交接种类:档案资料、资产、现场工作
4.交接规定
4.1档案资料交接
4.1.1本条所指资料包括项目部文件、外来文件、工作通知、各类请示、工作报告、工作总结、工作计划、策划方案、各类报表、影像等监理项目部过程资料及业主、施工项目部、厂家资料。档案、资料交接应按照项目部《档案管理规定》要求,保证监理项目部资料整理及时、完整
4.1.2交接地点为监理项目部部办公室
,被交接的档案资料应是已经办理完毕
,应当及时
保存。4.1.3及时填写档案资料移交清单,移交清单应分别载明序号、日期、案卷名称、应交数量、实交数量、移交人员、接收人员、监交人登记栏,清单一式两份,移交人员、接
收人员、监交人员应在清单上签字,签字确认后
视为接收。《文件交接目录》应装订成册,由监理项目部资料员保管,以备后查。
4.2资产交接
4.2.1所指资产包括个人正在使用的电脑、打印机、订书机、计算器、印证、计量测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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