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地动火审批制度
1、审批制度
(1)必须在动火之前办好《动火作业审批表》,申报人应填明动火地点的详细情况及罗列出
动火部位安全措施,送安全监察部审批,再由安全监察部送主管安全副总经理审批,等批复后方可进行动火,《动火作业审批表》需向安全监察部领取。
(2)《动火作业审批表》由需要动火部门负责填写,在送交审批前应该做好
各项安全措施,审批人在接到《动火作业审批表》后,必须亲赴动火现场,检查落实措施或建议补充必要的措施,然后才可签审批表。
(3)《动火作业审批表》一式二份,一份交执行动火人员,另一份安全监察部留底存档
。动火所在部门必须指示专人作监护人在现场监护工作,必要时亦可请消防队派员协助。
(4)若动火时,所在区域或工作内容涉及两个部门,则在申请之前应相互沟通,共同研究有关措施并取得一致意见后,方可按照相关规定
进行安排。
(5)动火人员应对安全措施逐项核实,妥善后方
可工作,否则有权利进行拒绝
动火,若遇到下列三种情况之一者,不能动火
:①没有办妥《动火作业审批表》、
②安全措施落实不到位
、③没有监护人在现场。
2、动火类别
(1)动火系指因工作需要而进行电焊、气焊或气割等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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