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壤污染防治法
》需明确突破的三大法律“底线”
——法溯及既往、具体行政行为不可诉、无过错责任原则扩及非责任人
(作者:陈勇儒,联系方式:广州市广州大道中南方传媒大厦B座18楼,所属律所: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电话号码:13503049016
)内容提要:
《土壤污染防治法》(
草案)全文正在全国人大官网上公开,综合分析全文,笔者认为,《土壤污染防治法》的制定,如需达到真正的立法目的、得到真正的有效实施,必将会突破我国法律体系的三大“底线”:法要溯及既往、具体行政行为不可诉、无过错责任原则扩大适用于非责任人(
突破“谁污染、谁治理”原则
)。因为《土壤污染防治法》的制定、实施,我国法律体系将迎来丰富多彩的突破、改变,对各利益主体产生深远的影响。
关键词:
法溯及既往 具体行政行为不可诉 PPP原则 UPP原则 CERCLA
【正文】
法溯及既往
法不溯及既往,是法的一般原则,即法对其有效之日前实施的行为无法的效力。但是,面对土壤污染危及公共利益的严竣情势,著名的美国处理现存污染土地的法律——《超级基金法》(1980年《综合环境反应赔偿和责任法》,CERCLA)规定了法溯及既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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