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机制的完善
【关键词】医疗事故;鉴定;机制
【】d919
.4【】b【】1007-9297(20xx)03
~0217
—04一、现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机制的基本情况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下称医疗事故鉴定
)机制源于《医疗事故处理办法》
(下称《办法》
)的规定,经《医
疗事故处理条例》
(下称《条例》
)予以完善。概括起
来,《条例》主要在五个方面完善了医疗事故鉴定机
制。这也构成了现行医疗事故鉴定机制的基本情况:
其一,在鉴定的组织管理上,《办法》规定鉴定由卫生
行政部门组织,《条例》则规定由医学会组织。其二,
在鉴定机构及其组成上,《办法》规定的鉴定机构为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由固定的医务人员和卫
生行政管理干部组成。其人选由卫生行政部门提名,
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批准。《条例》规定的鉴定机构为
专家鉴定组,即经医学会建立专家库后。由医患双方
在医学会主持下从中随机抽取相关领域的专家组
成。其三,对鉴定人的资格,《办法》规定的标准不高
且较为模糊,即有临床经验、有权威、作风正派的主
治医师、主管护师以上的医务人员,《条例》则规定了
较高、较明确的职业道德与专业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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