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库管理所工程维修养护制度
一、一般规定
1、工程养护应做到及时消除表面的缺陷和局部工程问题,防护可能发生的损坏,保持工程设施的安全、完整、正常运用。
2、工程修理分为岁修、大修和抢修,其划分界限应符合下列规定:
A.岁修:水库运行中所发生的和巡视检查所发现的工程损坏问题,每年进行必要的修理和局部改善。
B.大修:发生较大损坏或设备老化、修复工作量大、技术较复杂的工程问题,有计划进行整修或设备更新。
C.抢修:当发生危及工程安全或影响正常运用的各种险情时,应立即进行抢修。
3、水库工程维修养护应积极推广应用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
4、管理单位根据检查和监测结果,依据《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定额标准》编制次年度维修养护计划,并按规定报主管部门。计划批准后应按计划进行维修养护。
5、工程的维修养护应由具有相应技术力量的施工单位承担,并明确项目负责人,建立质量保证体系,严格执行质量标准。
6、工程完成后,应按要求组织验收。
7、凡影响安全度汛的修理工程,应在汛
前完成;汛前不能完成的,应采取临时安全度汛措施。
8、管理单位不得随意变更批准下达的工程维修养护计划。确需调整的,应提出申请,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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