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通则》规定的民事责任(上)
关键词: 《民法通则》/民事责任/物权请求权/侵权责任体系/民法典
内容 提要: 权利、义务、责任是 法律 的基石,法律的内容是在权利、义务、责任的基础上展开的,民法也不例外。我国《民法通则》关于民事责任的规定值得重视,物权法和未来的民法典应当继受《民法通则》创立的民事责任制度。未来我国民法典应当借鉴《德国民法典》和旧 中国 民国时期的民法典,设立物权编和债权编,但是不必规定物权请求权,可将物权请求权转变为侵权责任,规定在民法典的侵权责任编中。将物权请求权转变为侵权责任,不仅不会破坏物权与债权的 科学 体系,而且会使物权与债权的区分更加明晰,使债与责任的区分更加明晰。
前言1986年4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颁布至今有20年了,《民法通则》的颁布是1949年建国之后民事立法的里程碑,至今《民法通则》还发挥着民事基本法的重要作用,《民法通则》的立法经验包括关于民事责任的规定值得重视。
《民法通则》专章规定了10种主要的民事责任形式,其中可适用于侵害物权的责任形式有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和赔偿损失,《民法通则》没有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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