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方案旨在为受过伤、失去劳动力或生活能力的军人、退役军人及其家属提供医疗保障,帮助他们能够及时、有效地获得医疗服务和药品治疗。
本方案的对象包括:
受过伤、失去劳动力或生活能力的军人、退役军人及其家属;
困难军人、退役军人及其家属;
具有相关军事荣誉称号的人员及其家属。
门诊医疗保障范围包括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内的门诊诊疗、检查、放射治疗、化疗、手术、康复、药品和医疗器械等费用。
1.受过伤、失去劳动力或生活能力的军人、退役军人及其家属
就医地为落户地的,医疗费用按基本医保支付标准实行
“报销比例100%、自付比例0%
”政策;就医地非落户地的,医疗费用按基本医保支付标准实行
“报销比例70%、自付比例30%
”政策。2.困难军人、退役军人及其家属
在基本医保范围内看病,按自负比例进行报销,报销比例不低于50%。
3.具有相关军事荣誉称号的人员及其家属
在基本医保范围内看病,按基本医保支付标准实行
“报销比例100%、自付比例0%
”政策。符合本方案门诊医疗补贴条件的军人、退役军人及其家属,在就医前应先到当地军休所或民政部门办理优抚证等相关证件,并由门诊医疗机构开具门诊医疗发票及处方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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