奖惩规定【关于加强大练兵工作的奖惩规定】
第一条:为全面强化大练兵工作,健全奖惩机制,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坚持“练为战”的方针,以科、所、队为基本单位,组织民警开展基本警务知识、警务技能、体能训练,不断增强民警的政治、业务、体能素质,提高执法、服务水平。
第三条:分局成立大练兵工作领导小组,由局长任组长、政委任副组长、其他党委委员为成员。下设练兵办,依托分局政治处,负责全局练兵工作的组织、指导、检查与考评工作。各单位相应成立大练兵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本单位训练工作的组织安排和具体实施。
第四条:大练兵工作实行一把手负责制,各单位
__为本单位大练兵工作第一负责人,要亲自抓;政工领导为分管负责人,要具体抓;其他领导要按照分工,协同抓好工作落实。
第五条:分局对大练兵工作实行年度评比表彰,对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进行奖励。
第六条:大练兵工作纳入分局年度工作综合考评,作为单位评先评优的重要内容,大练兵工作不达标的单位,集体不能评先评优,单位
__、政工领导也不能评先评优。
第七条:单位练兵工作要做到有计划、方案;有组织实施;有训练和记录;有民警训练档案;有保障奖惩落实。
第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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