井下火灾汇报与处理原则
1.任何人发现井下自然发火或自燃预兆都必须立即向矿调度室进行汇报。矿调度室接到报告应当立即
通知通风科快速
查明火情,同时向矿值班领导、矿长、总工程师进行汇报。通风科应根据现场情况快速
采取控制措施,并报请矿长、总工程师批准。
2.任何人发现矿井火灾应首先采取一切可能的措施直接灭火。现场区(科)长、队长、工长及其他管理人员应依照矿井灾害预防与处理计划的有关规定
将所有受害地区和可能受害地区的人员快速撤离
危险区,并利用现场一切工具和灭火器材直接灭火。
3.矿调度室接到火警报告后,应当立即
按矿井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的有关规定
通知有关人员。值班矿长在矿长和总工程师未到之前,负责组织事故的处理工作。矿长和总工程师到来后,立即组织成立救灾指挥部,并到事故现场组织救灾工作,矿长任总指挥。
4.处理火灾时,应当遵守
下列原则:
⑴.非矿山救护队员只能在
CO浓度不超过
0.0024
%,CH4浓度在1.5%以下、气温低于摄氏
35度、且无爆炸危险地点工作。
⑵.扑灭电器火灾必须首先切断电源,未切断电源前禁止用水灭火。用水灭火时,应该先
灭火源外围再灭火源中心,灭火水量要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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