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财产清算
财产清查是指通过对货币资金,实物资产和往来款项等财产物资进行盘点或核实,确定其实际数量,查明账面数与实际数是否相符的一种专门方法。
一)财产清查总类
注:定期清查通常在年末、季末和月末进行;定期清查可以是全面的,也可以是局部的;不定期清查同样可以是全面或局部。
全面清查的情况:
- 年终决算前,为确保年终决算会计信息的准确性和真实性。
- 单位合并、撤销、改变原有隶属关系或进行中外合资、国内联营及股份制改制时(涉及重大股权调整)。
- 开展全面资产评估、清产核资等活动。
- 单位重要负责人调离工作前(如股东等)。
局部清查的情况:
- 现金,每日结束时,应由出纳人员自行盘点;
- 银行存款,每月至少要与银行核对一次;
- 存货年内轮流盘点或重点抽查,各种贵重物资,每月都应清查盘点一次;
- 债权债务,每年至少要核对一到两次。
二)财务清查的方法与处理
库存现金:实地盘点法:编制“库存现金盘点报告”;盘点时出纳人员必须在场。
银行存款:银行存款日记账的记录与开户银行转来的对账单逐笔进行核对;如果有未达账项,应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确定企业银行存款实际数。
实物资产:实地盘点法和技术推算法。
往来款项:发函询证。
处理:发现财产物资盘盈、盘亏或毁损等,应核实情况,调查分析原因,根据“清查结果报告表”“盘点报告表”等编制记账凭证,调整账簿记录,确保账实相符,并将处理建议上报。经审批后,应在期末结账前处理完毕。如果期末未经批准,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账务处理,并在附注中加以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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