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时候实行“混业经营”了---兼论对中小商业银行的意义
2025.11.23
当前的经济形势明显处于持续走衰的状况,消费物价指数、批发物价指数持续环比走低甚至为负,就业形势总体不乐观,其根源在于民营经济、出口经济以及产能过剩经济(最典型最惊心的是房地产过剩)不景气,这就导致银行金融资产不良率攀高(中小银行突出表现为贷款不良贷率攀高,也包括地方投融资平台金融债券的贬值甚至“风化”)。在这种形势下,作者特围绕中小银行不良资产处置这个紧迫问题,谈谈解决办法。
作者的建议就是,应该扩大中小银行经营权限和经营范围,让其走向精简版的“混业经营”。
一、原因如下:
第一,中小银行化解“不良”的寻常“规下”办法难以凑效。例如展期、例如借新还旧、例如打包拍卖,基本上都是银行被动而为之,银行对激活不良资产“生产力”几乎没有任何积极主动的深度参与,银行不能参与“不良”病症的治疗治愈。况且,效果也很不理想,“输血”加剧了“血亏”、拍卖价一降再降也还“流拍”。此外,要真正解决“不良”,简单的“风险分散”与“分险转移”等金融体系内资金“空转”措施都是没意义的甚至只是掩饰推迟乃至加重问题的爆发,正确的方法是激活“不良”生产力、让闲置的资源能够“药到病除”“枯木逢春”“老蚌生珠”。
第二,中小银行由于其先天性“缺陷”导致腾挪空间太窄。规模小(不可能“集团化”“混业”)、信息化数字化滞后不能触达末梢(限制其普惠职能实现)、范围本地服务(不能“外引内联”)、且不仅监管更严而且在 抵御本地行政力量“干预”上更弱势;此外,理财“新规”出来后代销理财产品上“接地气”的优势也不起作用了,互联网助贷“新规”出台后中小银行想依附第三方大平台弥补数字化短板的“捷径”也靠不大住了。总之,捆绑中小银行手脚的“束缚”太多,其积极性的发挥常常力所不逮。
第三,大银行业务下沉、统一大市场等形势导致中小银行传统“势力范围”大幅度紧缩。按原先设计,中小银行如农信社、城信社(现在改为农商行、城商行)等都有自己的特定经营范围,中农工建交邮政储蓄等大银行都各有自己的经营范围和业务分工。但是,市场经济发展的结果是,只是让大银行得到了拓展的“权利”而中小银行则除了少数地方股份制头部城商行(如深发展等)可以走出“传统界线”外,其他大多数仍然被“规制”在既定“界限”内。既然讲究市场主体的公平竞争,为什么中小银行只能“深耕本地”“局限分业”呢?这种做法就是只准许大银行抢中小银行“饭碗”、不准许中小银行动大银行“奶酪”---这是不公平的。近几年,统一大市场的推进,本来是好事,能促进全国范围的市场配置资源的优化。但是,在金融业,大中小金融机构之间在市场准入、监管指标以及资源调配等权限上是不均等不公平的,因此,金融业的统一大市场推进实际演变为大银行大金融机构单方面碾压中小金融。这个问题,也是作者希望给中小银行松绑“混业经营”的原因。
二、对策建议:
(一)理论依据
纵观金融历史,分业经营其实不足70年,其产生背景是上个世纪“大危机”,“大危机”后美英日等开始了“分业经营”时代,但德国等一直是混业经营。上个世纪末美英等又恢复了“混业经营”。当然,新时代新的“混业经营”已经是脱胎换骨了的---因为有了更成熟的金融规制和金融监管了。
混业经营显然更合适市场经济是有理论和实践依据的。第一,任何微观经济主体要做到有效经营,就必须有相应的权益全面配套,例如产权不能“有缺陷”例如“办法要比困难大”。第二,资源优化配置才能形成生产力,如果资源配置预案选择上受限就必然形成“短板”“跛退”“残缺”从而形成资源闲置等“不良资产”。第三,健全了微观市场主体的资源优化配置权限,市场主体才能通过要素市场交易、产品调整、中间业务外包或外包中间业务、共享经济、企业居民间的项目合作以及产业链协同、范围经济、集聚经济、国际经济等等手段实现资源优化配置,从而激发经济可持续发展的生机活力。第四,金融业面对的金融消费者需要的是“综合服务”,如果能一家搞齐何必四处奔波呢?综合服务并不代表垄断,如大小同百货商店能并立于中心商务区彼此并行不悖的道理一样。第五,金融业本质是信息服务业,核心竞争力是智力与数据,而信息基础设施是可以共享的、数据也是可以共享的,因而微观主体的竞争优势严格说来不是标准化产品的规模经济,而是各具特色的服务型范围经济。
所以,混业经营的本质是健全微观经济主体的自主经营权的有机完整性,而不能简单理解为“存贷”“证券”“保险”等业务划江而治。当年的划江而治是因为监管不到位不科学导致的。
(二)实施中小银行“精简版”混业经营的建议
第一,逐渐放开“必须本地化”的区域限制。德国有百年以上中小银行,美国也有社区银行,确实具有服务本地的特色优势,但是,这个并不是政府规制限定的结果,而是市场竞争有效的结果,就像小商小店服务于社区不是因为其经营范围受限而是一种空间布局竞争上的有效补位。
第二,逐渐放开“股权投资”“银企跨界”等上面的限制。其实,分业经营最大的问题不是商行、投行、保险的分业限制,而是这种限制限制了金融企业(尤其是中小银行)与工商企业的跨界合作。例如,银行明知某信用风险客户产品有市场、要素有优势但是老板与经营机制有问题,但是,由于银行不能进行债转股不能控股该企业不能参与企业运营,于是,眼睁睁看着老板瞎折腾把信贷形成的有效资产贬值、风化、报废;如果银行能通过债转股控股该企业,换掉老板、改善经营机制,那么,“不良”资产就变成了“摇钱树”。
第三,逐渐放开“融资租赁”“私募”“信托”等方面的限制。作者也深知这些限制是出于商业银行传统业务与这些分业业务在人才素质、风控机制以及信息甄别上大有不同,但是,这种不同不是禁止商业银行进入这些业务的理由,而是只能作为进入这些业务的准入门槛。所以,放开限制就是达标者可备案制进入,此外,也指允许中小银行可以进入对资金规模要求不大的、风险传染面较小的“融资租赁”“私募”“信托”等“中小”业务。
总之,要逐步放开分业经营限制,因为这些限制实际上如今只是限制了中小银行,因为这些限制条款大多一刀切,严重束缚了中小银行在自己能耐范围内的机动性主动性适宜性的金融服务创新。
(三)如今的监管体系也能够推行“精简版”混业经营了
无论巴塞尔协定还是国内与之配套的实施细则,完全可以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了,完全可以借鉴德国美英等混业经营国家的现成经验,我们可以结合自己国情在这方面做得更好。例如,单靠资本与风险资产的比率,就可以控制中小银行的分业规模;例如,区块链等信息穿透技术的推广,完全可以更好揭示分业的风险隐患;例如金融业的有效竞争,能促使中小银行发展出自己在分业上的核心竞争力。
当然,金融改革是一篇复杂专深的宏大叙事,作者限于水平和见识,很多问题也讲不清楚。作者这里只想抛砖引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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