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组织申报工作流程
1. 项目申报单位应依据指南所列支持方向的研究内容,以项目为单位进行组织申报。鼓励具备科研能力的女性研究人员积极参与项目的申报与承担。
2.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的申报与评审按以下流程开展:
——申报单位根据指南中的相关要求,通过国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统在线填写并一次性提交正式的项目申报书。
——项目申报单位及项目负责人须签署诚信承诺书。申报单位应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和《关于进一步弘扬科学家精神加强作风和学风建设的意见》的相关规定,强化对申报材料的审核,杜绝夸大或虚假信息,严禁任何形式的弄虚作假行为。
——推荐单位需对所推荐项目的申报材料进行严格审查,确保内容真实准确,并在规定时间内通过国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统完成项目申请材料的报送。
——项目专业化管理机构在收到申报材料后,将组织开展形式审查,并启动评审程序。立项决定将综合专家评议结果以及中外方磋商协调情况,择优确定。
[此处为图片1]二、负责组织申报的推荐单位
具备推荐资格的单位包括:
1.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的科技主管司局;
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科技主管部门;
3. 原工业部门转制设立的行业协会;
4. 经科技部批准纳入试点且评估结果为A类的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以及由科技部、财政部共同推动的科技服务业创新发展行业试点联盟;
5. 港澳地区单位牵头申报的项目,分别由香港创新科技署和澳门科学技术发展基金按规定组织推荐。
各推荐单位应在自身职能与业务范围内开展推荐工作,并对所推荐项目的真实性承担责任。国务院相关部门可推荐与其有业务指导关系的单位;行业协会、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及科技服务行业试点联盟限于推荐其会员单位;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负责推荐本行政区域内的单位。推荐单位名单已公开发布于国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统。
三、申报资格要求
1. 本批次指南所涉及的项目申报单位,须为中国大陆境内注册的科研院所、高等学校、企业等,或经内地与香港、内地与澳门协商确认的港澳单位(详见附件1)。
申报单位应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注册时间不晚于2024年10月31日,具备较强的科研能力和基础条件,拥有良好的国际合作背景,运行管理机制健全规范。中央和地方各级国家机关不得作为申报单位。
申报单位及其项目负责人须信用状况良好,无处于惩戒期内的科研严重失信记录,也未被列入社会信用“黑名单”。
港澳地区的项目负责人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及相关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管理规定,申报人员须爱国爱港、爱国爱澳。
同一项目只能通过一个推荐单位申报,禁止多头申报或重复申报。
2. 中央和地方各级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及港澳特别行政区的公务人员(含履行科技计划管理职责的其他人员),不得作为项目申报人。
3. 本批次项目属于“政府间国际科技创新合作”重点专项中的人员交流类项目,不计入项目负责人在国家重点研发计划或国家科技重大专项中承担项目的总数限制范围(不参与限项联合审查)。但项目负责人在同一国家的人员交流类项目中,申请或正在承担的项目总数不得超过1项。
4. 参与本重点专项实施方案或本批次项目指南编制的专家,原则上不得申报本批次项目。
5. 项目申报受理后,一般不得变更申报单位或项目负责人。
6. 项目合作的内容与方式必须符合我国及各合作方所在国家(地区、国际组织)的法律法规和科研伦理要求。对于需要事先审批的合作活动(如涉及人类遗传资源、种质资源等),申报单位须依法依规完成国内相关审查报批手续。所有必要程序完成后,项目方可获得正式立项。
请各申报单位务必于12月31日17:00前,通过国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统完成项目线上填报,并将加盖单位公章的推荐函及推荐项目清单提交至省科技厅科技合作处。若申报单位为企业,须由所在地市级科技主管部门统一推荐报送(需附带加盖科技主管部门公章的推荐函和项目清单)。省科技厅将按照既定申报流程,统一组织审核与推荐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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