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质人抢回质押物行为的定性
出质人抢回质押物如何定性在理论界存有很大的争议,由于出质人对质押物享有特定的权利,同时质权人基于对质押物的占有事实,质押物物上权利十分复杂,出质人抢回质押物使出质人和质权人的本权发生激烈冲突,刑法的财产保护价值的取舍陷入困境。理论界对出质人抢回质押物的行为的定性主要存在三种观点:无罪说、抢劫罪既遂说和抢劫罪未遂说。
三种观点都从犯罪的基础理论和抢劫罪的构成要件方面阐述了学说的理由,都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是也都存在一定的理论困境,由此说法对行为的定性缺乏说服力。
正确对出质人抢回质押物行为定性,首先要揭示出质人的行为符合我国刑法中犯罪的本质特征,即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其次从抢劫罪的构成要件入手,分析出质人抢回质押物行为中,出质人具备非法占有的目的,同时基于我国刑法中财产罪的保护法益,出质人的抢劫行为符合抢劫罪的客观要件,质押物能够成为抢劫罪的犯罪对象,应当认定为抢劫罪;再次对于既遂与未遂犯罪形态的争论要确定抢劫罪的既遂标准在于财物是否已然受到侵害,其中以出质人的财产不当增加为认定标准判断出质人的行为构成抢劫既遂。犯罪数额即质权人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的数额。


雷达卡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22788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