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证擅自采伐枯死林木行为的定性
王贯省张青燕摘要:国家林业局单独作出的复函不宜直接适用于司法办案中,尤其不能适用于刑事案件。无证擅自采伐枯死林木的行为不构成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盗伐林木罪、滥伐林木罪等相关涉林刑事犯罪,但属于行政违法,应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
关键词:无证采伐
枯死林木
行政违法
刑事犯罪
刑法关于破坏森林资源保护犯罪的规定主要体现在刑法第
344条规定的非法采伐、毁
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制品罪(以下简称
“非法采伐
”)和刑法第
345条规定的盗伐林木罪、滥伐林木罪等罪名中。无论是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植物,还是盗伐、滥伐普通的林木,当犯罪的对象是正在生长中的林木时,符合犯罪规定的其他构成要件的,均毫无争议地认定为相应的犯罪。但是当非法采伐、盗伐、滥伐的对象是已经遭受病虫害、火灾、风折而死亡的林木(以下统称
“枯死林木
”),是否能够成为非法采伐、盗伐、滥伐罪的对象,司法实务中对此争议很大。学界对于该问题同样存在不同观
点。本文拟根据案例从刑法的法益保护、刑事犯罪行为与行政违法行为的本质区别、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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