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在XX诉讼过程中建立受害人救济机制的思考
犯罪是一种复杂的社会现象,犯罪行为不但具有刑事违法性,还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不但破坏了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了受国家法律保护的合法权利,还直接使人民群众的人身、财产受到损害。
目前,我国刑事案件受害人(以下简称受害人)法律上的救济途径或者说是公力救济途径主要是通过诉讼(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和单独就民事赔偿提起民事诉讼),而通过走现有的公力救济途径,受害人可能获得赔偿的时间大多是在诉后。虽然也有在侦查阶段和诉讼过程中通过同犯罪行为人进行民事部分的调解与和解等方式,获得以给付金钱为形式的赔偿,但是根据司法实践,在诉前和诉中通过当事人自行协商以及经有关机关进行调解而解决民事部分赔偿问题的只占极少数。
本文拟就从当前我国受害人救济途径存在的缺陷,结合
我们在实际工作中进行的一些探索、尝试和面临的问题,对在诉讼过程中建立受害人救济机制(或受害人补偿制度)略抒一孔之见。
一、我国现有受害人公力救济途径存在的缺陷
受害人在受到犯罪行为侵害以后,按照我国现有的法律规定,通过寻求公力救济的方式来保护自己的权利只有很少的几种,并且缺乏及时性和有效性。
(一)诉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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