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购境外仿制药行为性质认定研究
陆勇销售假药案最终以不起诉而尘埃落定,检察院给出的解释是陆勇代购印度版格列卫的行为不是销售行为,因而不构成犯罪。该解释虽然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陆勇案这一个案的出罪问题,但是并没有从根本上对境外仿制药的药理性质进行认定。
此外,该出罪理由过于单薄,不具有说服力,因此,文章重点探究有无更加合理、更加充分的出罪路径。司法实践中,法院将境外仿制药直接认定为假药,进而对代购境外仿制药的行为定罪处罚的情况时有发生。
这些仿制药在境外合法上市并拥有其本国药品生产批号,由于未获得我国进口批准文号而被认定为假药,这种假“真药”不仅未对病患造成身体上的伤害反而具有一定的治疗效果。在此种情况下,代购境外仿制药的行为是否应认定为犯罪以及认定为何罪值得探讨。
文章分为五部分。第一部分是基本案情介绍,对陆勇代购境外仿制药案的涉案经过进行介绍。
第二部分是争议焦点,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学者对于陆勇行为的定性存在争议。具体而言,本案的争议焦点有四个:一是陆勇的代购行为是否是销售行为;二是陆勇代购的境外仿制药是否为假药;三是陆勇是否可能触犯其他罪名,如非法经营罪、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等;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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