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代打拐用重刑
古代中国将拐卖人口称为"略卖',从汉代开始,法有明文此乃大罪,但因为有较大的收益,虽是王法如炉,这种买卖依旧千年年来有人做,《史记》中多处记录拐卖人口的勾当。《季布栾布列传》载,被封为俞侯的栾布年少时,"为人所略卖,为奴于燕。'
历代王朝写在纸面上的律法,对"略卖人'的惩罚是相当严重的。汉代将拐卖行为与群盗、盗杀伤人、盗发坟冢等重大罪行并提,并处以磔刑(砍头后并将尸体分裂)。后世王朝的立法基本上沿用这类规定,只是刑罚轻重有所不同。
南北朝时,不管是南方宋齐梁陈,还是北方少数民族建立的政权,都对拐卖人口的行为予以禁止。南朝梁的建康女子任提,因为"诱口',被判处死刑。诱口也就是诱卖人口,由任提一案可以看出,南朝犯略卖人罪的,即使是妇女,也难免一死。唐律规定:"诸略人、略卖人为奴婢者,绞;为部曲者,流三千里;为妻妾子孙者,徒三年。'《元史刑法志》载:官民人等"但犯强窃盗贼,伪造宝钞,略卖人口,发冢放火,犯奸及诸死罪',一律交有司处置。可见在后人看来文明程度不高的元朝,略卖人口和造假币、掘墓、纵火一样是大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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