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治违规建房规定
管治违规建房规定
根据《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县委、县政府关于全面开展违法违规建房整治工作部署的要求,结合我县目前开展的违法违规建房清查等实际情况,本着“严肃法纪、尊重历史、面对现实、以人为本、和谐发展”的原则,现就处理我县违法违规建房问题,制定暂行规定如下:
一、城区违法违规建房处理规定
(一)县城建成区(范围包括:《县城市总体规划》中列入城市建设用地和发展备用地范围中已建成的部分,具体由县建设局划定)
1、未批先建的:
①属年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实施之前建设,符合现施行城市规划的,国土部门处以占地面积每平方米30元罚款,建设部门按违建造价的3%处罚和补缴有关规费后予以补办用地审批、规划许可及房产确权手续(对允许予以补办手续的都须按规定补缴有关规费,下同)。不符合规划的,暂保持现状,不予补办用地审批、规划许可及房产确权等手续。
②属年至年月日《中共县委、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区长效管理工作的意见(试行)》(委[]14号)实施之前建设的,对不严重影响现行城区规划的,国土部门将其占用地征为国有并以协议方式供地,按现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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